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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丁某乙与湘乡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丁某丙房屋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湘乡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成娟,湘乡市房产管理局法律股股长。

第三人丁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丁某甲、丁某乙诉被告湘乡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丁某丙房屋登记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丁某乙撤回对被告湘乡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丁某丙房屋登记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智毓

审判员易再凌

人民陪审员罗威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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