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汇姿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庆仁,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沈某靓汤杨浦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汇姿百货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卢薇薇
审判员彭辰
代理审判员李媛
书记员仇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