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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姿百货有限公司与上海沈某靓汤杨浦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汇姿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庆仁,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沈某靓汤杨浦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汇姿百货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卢薇薇

审判员彭辰

代理审判员李媛

书记员仇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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