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a,女,户籍地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辜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a,男,户籍地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现住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原告黄a与被告金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a及其委托代理人辜a、被告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a诉称,原被告于199x年元旦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金b。婚初感情就不是很好,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儿子出生后,争吵更为严重,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金a辩称,原告所述恋爱、结婚、生育过程无异议,其对被告是有感情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x年元旦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金b。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双方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现夫妻之间确存有矛盾,是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家庭关系所致,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只要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并尊重对方,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的矛盾,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a要求与被告金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夏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