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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2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重庆市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卢XX在梁平县X镇X路X号经营的“医疗诊所”门市内,给鄢XX之女鄢XX2输液时双方发生纠纷。次日20时许,鄢XX与尹XX等人找被告人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抓扯。被告人持菜刀将被害人鄢XX头部砍伤。经鉴定,鄢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予兑现。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卢XX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鄢XX的陈述,证人朱某、何某、尹XX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重庆市梁平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辩护人称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海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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