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某乙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黄某乙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黄某乙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