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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颜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华某某犯窝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颜某。

指定辩护人吴洪、王力斌,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华某某。

辩护人窦某某,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华某某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华某某及辩护人吴洪、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颜某在本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棋牌室内,与宋某某因言语不合发生纷争后被人劝开,颜某返回住处携带刀具欲对宋实施报复。当颜某在凉州路、隆昌路路口追上宋某某后,拔刀先砍了宋的头部,再用刀猛刺宋的胸部。当周围群众将颜、宋两人拉开后,颜某携刀逃离现场。后宋某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胸造成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而死亡)。

颜某逃离现场后,其子颜某(另行处理)明知其父行凶犯罪,为帮助其父逃匿,遂联系被告人华某某,并要求华某其父至华某江苏省淮安市的老家躲避。华某某在颜某告诉其颜某行凶伤人后,当即答应颜某的要求,并连夜乘车带领颜某、颜某回其老家藏匿。之后,当华某陶某某电话告知华某某,颜某刺戳的男子已死亡,并要求华某绝安排颜某住处后,华某某仍继续藏匿颜某。

同年10月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X街万紫千红浴都内抓获颜某、华某某。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举证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的抓获经过,夏某某、张甲、匡某某、曹某、李某、胡某、张乙、陶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以及两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仅因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口角,即起意报复,并不计后果地用刀砍、刺宋的致命部位,造成宋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华某某明知颜某犯罪后,仍帮助其逃匿,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提请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某及其辩护人以颜某对被害人宋某某实施伤害的过程中,因宋夺颜某刀而被颜某意中刺中要害部位而死亡等为由,认为对颜某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颜某辩护人还认为,被害人不是作为朋友间敬烟,而是酒后挑衅,该行为激怒了颜某直接引发本案,被害人有相应的过错,颜某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据此请求法庭对颜某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华某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华某某辩称,其仅从颜某处得知颜某亲打伤人了,并不知道颜某的父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其辩护人提出,华某某仅为颜某提供了住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华某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颜某及宋某某等人先后至本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的棋牌室打牌。次日凌晨1时左右,宋某某在打牌结束后,数次递烟给颜某,但均被颜某拒绝,颜、宋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此后,颜、宋两人走出棋牌室时再次发生争执。颜某遂回家取刀返身追赶宋某某。当颜某在凉州路、隆昌路路口追上宋某某后,持刀砍击宋的头面部并猛刺宋的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宋某某因被锐器刺戳左胸造成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而死亡。

当日,被告人华某某得知知颜某行凶伤人的情况后,仍将颜某等人带至华某原籍地藏匿。其间,当华某陶某某电话告知华某某,被颜某刺戳的男子已死亡,要求华某绝安顿颜某后,华某某仍继续藏匿颜某。

同年10月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X街万紫千红浴都内将被告人颜某、华某某抓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2日零时55分左右,其在棋牌室看见宋某某发香烟给颜某,被颜某绝,两人为此发生争执。颜、宋被劝离棋牌室后,两人再次发生争执。之后,颜某离开。匡某与宋等人沿凉州路X路方向行走时,看见颜某持刀冲上来砍宋某某脸部,宋被砍伤。接着,颜某续往宋身上砍了数刀后逃走。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1时许,夏某知宋某某与颜某在凉州路上吵架后前往现场,在听说颜某可能回家拿“家伙”了后劝宋离开,但宋不肯。夏某阻拦颜某而在隆昌路口等候颜某,听到宋某某那里叫起来,后夏某去并看到颜某正拿着一把刃长约半米的刀朝宋的头上砍了二刀,夏某人上前将他们分开。颜某刀离开现场,宋某某当即倒地。

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日晚,颜某在张经营的杨树浦路X弄某号家庭棋牌室打麻将,宋某某在另一桌“斗地主”。次日凌晨1时,宋某某发香烟给颜某,颜某要,宋坚持给颜,颜某三拒绝。颜某气并和宋吵了几句后被人拉开并离开棋牌室。颜、宋两人在凉州路附近又吵了起来。张赶过去时,颜某已离开,张在劝宋某某回去时,见颜某持刀冲过来,并用刀向宋某某上半身挥两三下后,宋某某就跪在地上。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上海市杨浦区X路、隆昌路路口,两条马路呈“T”字形相交。现场靠近凉州路X路口地面上有四处大量的滴落、流淌状红色斑迹,分别用1-X号现场标识牌标记、照相固定并用棉签提取红色斑迹样本以备检验。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宋某某左乳头外下方3厘米处见长1.7厘米的创口。左侧第5肋骨断裂,周围伴肌肉等软组织出血,心包前壁见长1.8厘米的破口,心包腔内见大量积血及凝血块,左心室前壁见长2厘米的破口,左胸腔内见约1000毫升积血及凝血块。左枕部见一处浅表划伤,周围伴出血。额部见一处表皮剥脱,伴浅表裂创。左前臂上段背侧见一处浅表创口,左前臂中段背侧见3处表皮剥脱,等等。结论: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而死亡。

6、《鉴定书》证实,DNA检验结果表明,不能排除标记为“地上提取”的血迹(编号3)为被害人宋某某所留。

7、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1时10分许,其听说宋某某与颜某打架后,即至隆昌路X路口处时,看见宋某某跪在地上全身是血,即拨打了110报警。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1时35分许,120救护车送来一名男性病人,李某救治时发现病人已无呼吸、心跳,其左胸部有一处2厘米长的刀口深达肌层,左手臂有二处2厘米的刀伤,是表皮伤。

9、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日22时许,胡某与宋某某联系时,得知宋在棋牌室“斗地主”后,胡某棋牌室找宋某某,要宋不要“斗地主”,宋不肯。胡某开棋牌室。次日1时许,胡某知颜某与宋某某在凉州路打起来后前往。,到现场后,见颜某与宋某某面对面站着。当有人就说宋某某不行了后,胡某要曹某拨打110报警。救护车到现场后,曹某等人随车去杨浦区中心医院。之后,胡某电话里告知颜某的儿子宋某某已死亡。

1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其在张甲开设的棋牌室见到宋某某要发香烟给颜某抽,但颜某要抽宋的香烟而吵架。之后,他们两人就在凉州路X路口互相用拳头对打。张到隆昌路找人过来到现场后见到宋某某已经躺在地上了。

11、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其子华某某接了个电话后起床外出。天亮时,华某某打电话给其妻张某某,告诉张因为一个朋友的父亲与人打架把人打伤了,华某朋友父亲到老家躲几天。张将此情况告诉了陶。当日,陶某丈夫在外收购废品时,听路人讲:昨天晚上有人打架,把人打死了。陶某丈夫回家后对陶某:华某某带到乡下老家的那个人打架把人打死了,并要陶某电话问问华某某。之后,陶某次打电话告诉华某某那个被带到老家的人打架把人打死了。10月3日,陶某死者家的门口核实后,再次打电话对华某那个带回家的人确实将人打死了,要华某人送走或打110报案,华某其不忍心送那个人走。

12、被告人颜某供述,2009年10月1日19时许,颜某杨树浦路X弄某号张某甲棋牌室打麻将。约21时,宋某某也至棋牌室并在另一间与别人“斗地主”。颜某宋因女人的事互不搭理。至零时左右,颜某一桌麻将结束后至外间看宋某某他们斗地主至1时左右时,宋某某在那里发香烟,发到颜某时,颜某绝。宋某某坚持要颜某香烟,颜某次拒绝。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宋、颜某人先后离开棋牌室。颜某距棋牌室不远处追上宋某某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颜某回到家中拿了一把宝剑(全长70至80厘米,剑身50厘米)至隆昌路X路追上宋某某后持剑刺戳宋上身几下,当看见宋头部流血,人倒地后,颜某离现场,途中将剑扔弃。此外,在回家拿剑时,其子颜某跟着颜某到现场。过了一小时,颜某知宋某某已死亡后,联系了“小华”(即华某某),对华某其打伤人了,要找地方避一避,华某应带颜某华某老家江苏淮安。之后,其与颜某、华某某租车一同连夜至华某老家躲藏。3日下午,颜某华某起在浴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13、被告人华某某供述,2009年10月2日凌晨,其在睡觉时,接到颜某电话称,出事了,要华某宁武路X路假日酒店。华某了酒店与颜某及颜某父亲见面,颜某称其父将人打伤,怕公安机关找上门来,所以要到华某老家躲两天,华某应。颜某即打车将其父亲颜某及华某到江苏淮安市X乡陈华某华某组某号后,颜某在华某住下。当天下午,华某母亲打电话告知华某:颜某的父亲在棋牌室与人打架,把人打死了,现在公安人员在找他,要华某将颜某在家里。华某后感到为难,便发短信问颜某,颜某告诉华,他爸确实打死人了,还要华某住他爸,并劝他爸自首。当晚,颜某在华某睡觉。次日午饭后,华某着颜某至北门大街的万紫千红浴都洗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实破案经过及抓获两名被告人经过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查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因琐事等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争执后,持刀砍、刺宋某某并致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华某某明知颜某犯罪后,仍帮助其逃匿,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上述两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经查,颜某在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后,回家取了数十厘米长的刀具后,追上宋某某并持刀具砍宋的头部及刺戳宋左胸部,致宋因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而死亡。从颜某所持凶器、刺戳的部位、力度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其行凶后逃离现场等行为看,其具有放任宋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故对颜某其辩护人关于颜某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颜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故对其辩护人关于对颜某酌情处罚的请求,可予以支持。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辩护人关于对华某情从轻处罚的请求,可予以准许,鉴于华某某所窝藏的系罪行严重的罪犯,故其辩护人关于对华某某适用缓刑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十月三日起至二O一O年十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叶建民

审判员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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