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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株洲钻兴硬质合金工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株洲钻兴硬质合金工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任经理。

申请人株洲钻兴硬质合金工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EC/x,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为南阳市红阳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株洲钻兴硬质合金工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南阳市红阳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钻兴硬质合金工具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刘涛

审判员殷玉伟

审判员李靖s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

书记员王宛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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