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上列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地商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工作人员。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某、黄某乙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徐某、黄某乙与被上诉人上海高地商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徐某、黄某乙应在2010年7月底之前支付上海高地商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567.14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由徐某、黄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162元,由徐某、黄某乙负担;
三、双方其它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杜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