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捕前住深圳市罗湖区草埔工业区X栋X室。因涉嫌合同诈骗2007年6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某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09年5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某沙南分局民警在深圳抓获,同年5月18日由周口市看守所收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6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某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2003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获得志高空调总代理需要大量资金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可观的利润为诱饵骗取王某乙现金20万元,并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一份,且经过公证。协议约定王某乙2003年3月24日投入资金20万元,到2003年10月底保证王某乙收回资金20万元和定额利润资金8万元。合同到期后,王某乙多次找王某甲追款,王某甲不但不还款,为逃避责任于2003年11月全家逃往深圳,其经营的周口市腾飞音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人去楼空,从此毫无音讯,其采用潜逃的方式逃避责任,使被害人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其潜逃多年,2009年5月13日在深圳市被周口市公安某沙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二)集资诈骗罪
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陈某戊、尚某、冯某某等人现金计30.5万元。后王某甲逃匿。
1、王某甲通过王某民于2002年8月7日向冯某某借x元,利息一分。付息一年,本金未还。
2、王某甲通过马某丙于2000年5月1日借尚某(又名尚某强)x元,于2000年3月1日借尚某x元,利息2分,2000年、2001年、2002年利息付清,2003年付息一个月,本金未还。
3、王某甲于1997年9月1日借马某丙(马某)x元,于2001年12月1日借马某丙x元,于2002年还马某丙x元,共欠马某丙x元。付息情况:1997年9月1日借马某丙(马某)x元,2分利息付息至200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日借马某丙x元和1997年9月1日借马某丙x元总计5万元按1.5分利息从2001年12月1日付息至2003年6月。
4、王某甲于2000年7月1日借马某辛(马某)x元,于2001年11月借马某辛x元,共借马某辛x元。付息情况:利息为1.5分,付息至2002年底,本金未还。
5、王某甲于2003年9月16日借陈某丁x元,利息1.5分,借款时即付息三个月,借款后一个多月后王某甲逃匿。
6、王某甲于2000年11月1日借陈某戊x元,于2002年1月1日借陈某戊x元,付息情况:2000年11月1日借陈某戊x元付息至2001年年底,其余未付息。借款x元未还。
7、王某甲于2000年7月1日经赵某己介绍借赵某庚现金x元,2002年4月1日借赵某己现金x元,付息情况:两次借款1分利息,付息至2003年10月前,本金未还。
8、王某甲于2001年3月16日借杨森现金x元,没有约定利息,未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我与王某乙是朋友,商量合伙做生意,我们也到志高公司去考察了,没有诈骗王某乙的钱财,后来王某乙说他不参与了,让我给他利润,我同意了。空调拉回来后,他拉走了价值x多元的空调,我去深圳前给了他x元现金,我去深圳后托朋友给王某乙一封信,信中承诺要还他钱。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集资诈骗罪不能成立,我没有诈骗的故意,我做生意做赔了,借钱的人我中间给他们换过条子,有的借了10多年,有的利息加起来超过了本金。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构不成合同诈骗罪,应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确实有腾飞公司,被告人把钱用在了经营上,且王某甲与王某乙到志高公司考察过,王某甲没有用骗取的方法没有虚构事实真相。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集资诈骗罪不能成立,王某甲借的都是亲戚、朋友、邻居的钱,属于特定人群,不是向公众借款,利息也接近于银行利息,去深圳的原因是欠帐太多被告人被迫外出打工还债,不是全家逃往深圳。本起被告人构不成集资诈骗罪。王某甲以合同方式向王某乙借的20万元应属集资款,只不过方式不同,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集资诈骗罪一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数额应扣除王某乙拉走的空调款x元及还给王某乙的现金x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集资诈骗数额应以被告人取得的数额认定,另外借杨森的x元双方需对帐不应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作出客观公正判决。辩护人当庭提供王某乙向川汇区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及公安某关对王某民作出的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应为民事纠纷及王某民控告王某甲诈骗钱财要求公安某关立案查处,公安某关未立案。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03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获得志高空调总代理需要大量资金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可观的利润为诱饵骗取王某乙现金20万元并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且经过公证。协议约定王某乙投入资金20万元,王某乙不参与经营,到2003年10月底保证王某乙收回资金20万元和定额利润资金8万元。合同到期后,王某乙多次找王某甲追款,王某甲2003年11月14日,通过王某乙妻子李某还王某乙2.1万元(包括王某乙拉走的空调款x元)其余款项未还。为逃避责任于2003年11月王某甲全家逃往深圳,其经营的腾飞公司人去楼空,从此毫无音讯,其采用潜逃的方式逃避责任,使被害人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其潜逃多年,2009年5月13日在深圳市被告人王某甲被周口市公安某沙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某,证人李某某证言,书证王某甲给王某乙出具的收条及王某乙妻子李某出具的收条,王某甲与王某乙签订的协议书、王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王某乙向公安某关的报案说明,勘验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二)集资诈骗
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经营的腾飞公司需要资金为由,隐瞒腾飞公司经营状况连年亏损的真相,以高息为诱饵,诱骗社会公众借款,先后向冯某某、马某丙、尚某、陈某丁、陈某戊、赵某己、赵某庚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x元,已向被害人支付本息x元,尚某人民币x元,案发时不能归还。2003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还款责任逃往深圳,使上述债权人无法兑现债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以月息1%为诱饵,通过王某民2002年8月7日骗取冯某某x元,付息一年,本金未还,已支付利息3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x元。
2、被告人王某甲以月息2%为诱饵,通过马某丙2000年3月1日骗取尚某(又名尚某强)x元、2000年5月1日骗取尚某x元。付息情况:2000年、2001年、2002年利息付清,2003年付息1个月,本金未还,共已支付利息x元,实际骗得人民币6400元。
3、被告人王某甲以月息2%为诱饵,1997年9月1日骗取马某丙(马某)x元,2001年12月1日骗取马某丙x元,于2001年还马某丙x元,共欠马某丙x元。付息情况:1997年9月1日骗取的x元,按月息2%,付息至200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日骗取的x元和1997年9月1日骗取的x元,(2001年已还x元)利息按月息1.5%,从2001年12月1日付息至2003年6月,共已支付本息x元,实际骗得人民币x元。
4、被告人王某甲以月息1.5%为诱饵,2000年7月1日骗取马某辛(马某)x元,2001年11月骗取马某辛x元。付息情况:利息付至2002年底,共已支付利息x元,实际骗得人民币x元。
5、被告人王某甲以月息1.5%为诱饵,2003年9月16日骗取陈某丁x元,借款时即付息3个月,借款1个多月后王某甲逃匿,已支付利息9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x元。
6、被告人王某甲以月息1%为诱饵,2000年11月1日骗取陈某戊x元,2002年1月1日骗取陈某戊x元。付息情况:2000年11月1日骗取的x元付息至2001年年底,其余未付息,借款x元未还。共已支付利息4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x元。
7、被告人王某甲以月息1%为诱饵,2000年7月1日通过赵某己介绍骗取赵某庚x元,2002年4月1日骗取赵某己x元。付息情况:两次借款付息至2003年10月前,本金未还,共已支付利息x元,实际骗得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被害人马某丙、尚某、陈某丁、陈某戊、赵某己、马某辛、张某某等人的陈某,证人王某民等人证言,借款字据、被害人控告被告人诈骗的控告书及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周口市腾飞音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王某甲的儿子王某壬,实际经营者是被告人王某甲,腾飞公司从1998年至2003年经营状况连年亏损,2003年11月,王某甲出逃时,腾飞公司已业不抵债。王某乙的2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没有用于获得志高空调的总代理,而是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一部分钱用于进货赔了,一部分用于还借款高息,王某甲当庭供述,腾飞公司有流水帐,帐本找不到了。
起诉书指控的集资诈骗第8起借杨森的x元,是被告人王某甲向杨森妻子张某某出具的借款字据,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王某甲在侦查机关供述及当庭供述与杨森之间有经济往来,双方互有欠账,均没有出具借款字据,当庭承认欠杨森x元的事实。
另,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证人王某壬、王某癸、安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以此证明腾飞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王某甲,2003年腾飞公司已业不抵债,王某甲去深圳为了躲债及向他人高息借款的事实。李某喜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为还其借款将房子抵押给了李某喜。证人龚朝辉及其妻子安某真证言、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证、证明是王某甲让龚朝辉到腾飞公司拉东西,因王某甲用其门面房贷款,龚朝辉的妻子安某真还了贷款,算还龚朝辉欠款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获得志高空调总代理需要大量资金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获取可观利润为诱饵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合作协议一份,骗取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属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合同诈骗数额为20万元,经查,案发前王某甲已还王某乙2.1万元,实际骗取数额应为17.9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集资诈骗罪中的第8起犯罪,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及当庭供述其与杨森有经济往来,双方互有欠帐,均未出具借款字据,当庭对欠杨森x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因该起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甲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财,对此x元不予认定。案发前,被告人已向被害人支付本息x元,集资诈骗数额应为x元。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与王某乙是朋友,二人商量合伙做生意,且二人到志高公司考察过,没有诈骗王某乙钱财的故意,王某乙已拉走其价值x多元的空调,其在去深圳前还了王某乙x元现金,又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不成立,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做生意做赔了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供述,与被害人王某乙的陈某基本一致,均能证实王某甲就没有获得志高空调总代理的事实,王某乙的20万元,一部分王某甲用于进货赔了,一部分用于还集资款利息,且2003年与王某乙签订合同时,腾飞公司经营状况严重亏损,至2003年11月,腾飞公司已业不抵债,与王某乙签订合同时,王某甲就没有履约能力,其与王某乙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约定标的物20万元的不法占有。2003年11月,其又逃往深圳,采用潜逃的方式逃避责任,非法占有的故意非法明显,被告人王某甲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上有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乙妻子李某收条显示,王某甲还了王某乙2.1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在腾飞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仍以高息向公众借款后逃匿,逃避责任,使被害人无法实现债权,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被告人王某甲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君
审判员张莉莉
审判员孙楠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