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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总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加班费等事宜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兴总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峻岭,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某某。

关于仲裁被申请人兴总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仲裁申请人张某某因加班费等事宜仲裁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申请人兴总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兴总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张某某人民币4,2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兴总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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