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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斌诉罗红翠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季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a,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罗a,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同原告。

原告季a诉被告罗a离婚纠纷一案,于2003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0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a及其委托代理人陈a、被告罗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a诉称,婚后自2001年底被告开理发店后,不愿回家,为此夫妻产生矛盾。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回家,但均无果。现夫妻已无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债务由双方各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证及有关户口资料;

被告罗a辩称,婚后虽因被告有过错夫妻产生过隔阂,但关系尚可。己在开理发店期间,因工作忙及路途远,无法顾及家庭。2002年4月以后,被告与异性在外借房居住,为此双方才产生不和。现考虑到今后儿子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及质证,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夏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3月登记结婚。1996年2月生育一子名季b,现在校就读。双方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双方因故产生过不和,但关系尚可。2001年底起,因被告在外开理发店,平时无暇顾及家庭,较少回家,为此,夫妻产生隔阂。2002年4月以后,被告怀疑原告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致隔阂有所加深。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无大的矛盾。由于被告开理发店后,较少顾及家庭,且双方较少交流和沟通,致夫妻产生隔阂。对此,双方均有一定不足。现被告考虑到今后子女成长,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也应珍惜双方感情。今后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增加交流和沟能,正确妥善地处理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相信双方关系能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季a要求与被告罗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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