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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被告庄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

被告庄某。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庄某于2010年8月21日之前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内的渗漏水部位予以修复;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于某、庄某各半负担;退还于某人民币4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审理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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