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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xx诉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梅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号x至x楼。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县xx镇xx路附x号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余xx,总经理。

被告林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西路xx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2月23日,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对借期、利息及违约金作了约定。被告林xx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2010年6月7日,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又向原告借款x元。之后,被告仅还款x元。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由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3000元、违约金x元;二、由被告林xx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被告林xx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对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梅xx借款人民币x元、违约金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之前归还原告梅xx;

二、被告林xx对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7.50元,由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0年8月1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9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丹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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