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尔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青某,该公司董事长。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杨永,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寿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镇小南门。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泰尔顺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泰尔顺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莲,被上诉人蔡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永,汉寿县三峡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某丁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