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湖南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相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27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7)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长期在外躲避法院执行。2009年2月20日本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下中止了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查封陈某某位于韶山市X路X栋房号为X号的门面房一套。后陈某某于8月9日来法院缴纳现金800元,其中执行费1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07)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章建明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