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凌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xx研究所色母料厂,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翦xx,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
上诉人单xx与上诉人湖南省xx研究所色母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湖南省xx研究所色母料厂与单xx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湖南省xx研究所色母料厂于2012年4月20日前现金支付单xx人民币8500元。
三、单xx与湖南省xx研究所色母料厂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再无任何未了结权利与义务。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湖南省xx研究所色母料厂自愿承担。
五、其他无争执。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志宇
审判员何冬林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