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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略)。因交通肇事于2009年8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某年9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某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告人范某某妻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梦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0日8时许,在驿城区石庄至罗店公路乔庄处,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盛华荣发生相撞,致盛华荣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8月31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以该罪追究被告人范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范某某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货车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路口处时,因避让对面车辆将路边正常骑车行驶的盛华荣撞倒轧伤,盛华荣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范某某隐瞒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后于2009年8月31日主动到交警部门供述自己驾车肇事的经过。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范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又赔偿给被害人家属x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范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8月20日上午8时许,他没有驾驶证,由他驾驶豫x号货车行驶,司机胡志红在车副驾坐,行至罗石公路X路口处时,因避让对面的公交车将路边骑自行车的一个女的撞倒轧伤。事发后他一直在场,但交警部门询问他时因害怕被拘留后没人筹钱就讲是胡志红开的车。8月31日,他主动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

2、证人证言

(1)胡某某证实:事发时,他在副驾坐,车是老板范某某驾驶的,车碰倒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婆。事发后,他打电话报的120,老板范某某报警。

(2)唐某某证实:事发当时,他骑电动车行至罗石公路X路口时,一辆货车由他身边超过,当货车超越盛华荣时对面驶来一辆公交车,货车向右靠到路边时把盛华荣挤倒,车的右后轮轧着盛华荣下腹部。出事后,车主打的120电话,司机在路东边。

(3)盛某证实:事发当天早上,她和盛华荣一起骑自行车沿罗石公路行至乔庄西头时,有一辆货车因躲避对面行来的公交车将盛华荣挤倒路边,轧着盛华荣腹部。

(4)唐某某证实:事发当时,一辆大车因躲避对面一辆公交车时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轧着了,具体怎么轧的没有看见。他就报了122,120是大车上的人报的。

3、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盛华荣无责任。

5、交通事故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盛华荣死亡原因为强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收条,证实:事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给被害方家属现金x元。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范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范某某于2009年8月31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9、谅解书、收条,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x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某告人范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已经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范某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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