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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4月8日被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9年5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涛(另案处理)假借承运之名,与重庆鸿安运输公司渑池业务部签订运输协议,骗取该公司价值x元的氧化铝粉60.14吨,转卖给郑州上街一公司,赃款二人分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重庆鸿安运输公司渑池业务部报案材料,证人刘x、许xx、戴xx、张xx、高xx、马xx、刘x、张xx、李xx证言,书证重庆鸿安运输公司货物运输协议及刘x、许xx相关身份证明、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供销部发货过磅单、证明及情况说明、郑州市X街区正大工贸有限公司证明、渑池县公安局查询存款通知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假借承运之名,骗取河南省博爱县骏马化工有限公司泽州县业务部经理朱xx尿素36吨,价值x元,转卖后李某某自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秦xx、吴xx、陈xx证言,书证老兵(化肥)物流信息中心货物运输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

二、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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