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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女,1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张某,男,1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以夫妻感情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龚国理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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