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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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洪江市X乡X村X组X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张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的(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自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姜宇鸥

执行员刘小平

执行员向孙明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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