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蔡某之夫。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处理其已被抵押的位于(略)某号房屋,现被执行人已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鉴于执行期限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安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