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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李某甲与李某乙、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蔡某之夫。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处理其已被抵押的位于(略)某号房屋,现被执行人已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鉴于执行期限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安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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