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某返还赔偿款人民币八万零二百四十九元七角一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有位于莆田市X村的宅基地一处,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豪杰
执行员邹福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