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洪江市X乡X村X组X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X号、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冯某某位于洪江市X镇X路X路(又名玉X)交汇处(螺丝塘电站黔城宿舍区门口)面积为5240.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洪国用[2005]字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姜宇鸥
执行员刘小平
执行员向孙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