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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洪江市X乡X村X组X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X号、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冯某某位于洪江市X镇X路X路(又名玉X)交汇处(螺丝塘电站黔城宿舍区门口)面积为5240.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洪国用[2005]字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姜宇鸥

执行员刘小平

执行员向孙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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