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
被告栾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双方因琐事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而导致于2010年1月分居。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韦某与被告栾某离婚。
二、家中个人生活用品各归其本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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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晓龙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