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惠民,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立岩,万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生产经营郁美净品牌系列化妆品的知名企业。2009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李某某在湖南省邵东县境内以作坊的形式大批量制造和销售假冒的郁美净产品。2009年9月25日,经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对该作坊依法查处,并缴获和扣押了大量的假冒郁美净儿童霜及其他设施设备。李某某的制假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亦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此,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2、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后变更诉请为赔偿额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开支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保证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公司的侵权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被告李某某自负;
二、由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整,于2010年4月29日付清,双方就本案不得另起纠纷;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300元,按照双方协议中的约定,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某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