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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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乙、李某甲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汶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于1999年5月24日被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彭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盗窃于1998年4月2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11月19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乙、李某甲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小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乙及其辩护人杨某,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乙、李某甲窜至眉山城区X街搭乘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川x号出租车,谎称到岷江二桥。当车行驶至岷江二桥辅道时,二人持刀威胁徐某某,强行抢走徐某某现金400余元及诺基亚E66手机一部。经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诺基亚E66手机价值563元。

2009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乙、李某甲在眉山城区X街搭乘被害人李某丁驾驶的川x号出租车至眉山东坡中学附近,采用同样的手段,强行抢走李某丁现金300余元和天语手机一部。经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天语手机价值为231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乙因盗窃于1998年4月2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11月19日解除劳动教养。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于1999年5月24日被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徐某某、李某丁的陈述,证人何某丙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汶川县人民法院(1999)汶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被告人何某乙、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乙、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曾于1999年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何某乙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但二被告人仍不思悔改,又再次故意实施侵财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何某乙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乙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虽持有刀,但是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其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均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虽然未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伤害行为,但被告人的行为让被害人以及其他的出租车驾驶员产生了恐惧心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被告人何某乙曾因盗窃被劳教,不属主观恶性小,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何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四、由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徐某某、李某丁的财产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审判员雷长鸣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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