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桂丰科技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案
时间:2006-0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鸿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桂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振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可文,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高翔,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三驾马车同城商务网”网页页面上载有原告公司介绍、经营产品及服务等有关资料,所载明的联系电话并非原告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高志鑫”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2005年10月14日,原告对被告上述侵权行为申请了公证保全,同年10月17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了(2005)深证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并未在被告所经营的网站上登记注册过上述资料,也未授权被告刊登上述资料。被告利用其经营的网站,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并在该网站上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其经营的“三驾马车同城商务网”网页首页的显著位置澄清有关侵权事实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桂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三驾马车同城商务网”首页上发表“红彤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息为不实信息”内容的更正说明,并在该首页上持续30日(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书面意见,赔礼道歉内容包括就“红彤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不实信息向原告致歉”;

二、被告深圳市桂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原告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被告深圳市桂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06年3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思宇

审判员钱翠华

审判员陈文全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欧宏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