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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投毒,于1998年12月2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1月2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12月1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9年12月24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12月2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北街村人,农民,住(略)。

辩护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北街村农民,住(略)。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宋某某因家务琐事与丈夫张清泉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将两个月前购买的“猫王鼠药”放到张清泉桌子上未喝完酒的酒瓶内。1998年12月21日中午,张清泉在吃饭饮酒时喝了两口放有“猫王鼠药”的酒,随时感到酒的味道不对劲,有反胃的现象,随后呕吐不止,后被其侄儿张小伟发现,并送往中和卫生院抢救治疗,后张清泉脱离生命危险。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从张清泉喝酒用的杯子,酒瓶和标有“猫王鼠药”的塑料瓶中均检出有机氟化物。

检察机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我和孩子们都是受害者,放药是我自己准备喝的,不是叫他喝的。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母亲的行为是由于父亲长期的家庭暴力引起的,希望法庭对母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83年,被告人宋某某带着两岁多的女儿张静与张清泉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张某乙,一女张方,又抱了张清泉弟弟家的孩子张某甲抚养,婚后一年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和张清泉便开始为孩子管理和经济产生矛盾,张清泉经常殴打被告人宋某某和孩子,宋某某曾因不堪忍受张清泉的毒打而喝药自杀。1998年12月20日夜,被告人宋某某和张清泉再次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一气之下把两个月前购买的“猫王鼠药”放到了张清泉没有喝完酒的酒瓶里,1998年12月21日中午,张清泉在吃饭喝酒时,喝了两口放有“猫王鼠药”的酒,随时感到酒的味道不对劲,有反胃现象,随后呕吐不止,被其侄儿张小伟送往中和卫生院进行抢救治疗,后张清泉脱离生命危险,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从张清泉喝酒用的杯子、酒瓶和标有“猫王鼠药”的塑料瓶中均检出有机氟化物。

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其在1998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供述:我离婚后,于83年带着两岁的女儿张静和张清泉结了婚,结婚第一年,日子过的还可以,没有矛盾,到84年后半年,张清泉开始在外包工,搞建筑,从那以后,他从外面回来就经常骂我,有时还打我。从那时到现在,张清泉经常为些生活琐事同我骂,有时还动手打,我不时身上被打的乌青,昨天晚上11点多钟,我丈夫张清泉不在家,我用两个月前在获嘉买的名叫“猫王鼠药”的毒老鼠药药水,挤到我丈夫喝的酒瓶内,当时酒瓶里有约2两多酒。我丈夫好喝酒,逢饭时有肉都喝,今天上午炖有鸡,我想他会喝的,所以,我就昨晚把药放到酒中了,今天中午,我丈夫吃饭时他喝了些酒,我因为生气在里间床上躺着,停一会儿,听到张清泉在屋内呕吐,后来,我从床上起来,张清泉不见了,我见我家的狗死了,我问我儿子张某乙“狗咋死了”,张某乙说:俺爸把它牵出来吃了地上的呕吐物死了,我心里清楚,狗是被毒死了。……我买老鼠药的目的就是给我丈夫下毒,如果我买过药这段时间张清泉不再闹,好好过日子,我就不给他下药了,如果他还是闹,过不成,我就给他下药,药死他我也不活了,我丈夫不让我过,我也不会让他好过,所以才投毒毒他。

其于1998年12月31日向公安机关供述:今年一年里,俺俩口不断为家务事和管教四个小孩争吵,我丈夫在农历11月初二那天赶我大女儿出门(我大女儿是二婚带来的),我不愿意让我丈夫这样做,就在初二(12月20日)晚上把毒药放酒瓶里,想仅此吓唬他一回,让他下次不敢再惹我和带过来的儿女们,我丈夫第二天吃饭时间喝了一口,第二口就吐出来,胃里的东西也都吐出来了,我没有毒死我丈夫的心,当时只是气得慌,就在初二晚上下毒,让他知道我不是好欺负的,让他知道后,以后不敢欺负人。

其于1999年元月4日向公安机关供述:我的确不是真心实意想毒死我丈夫,当时只是恨我丈夫,说的都是气话,两口人生气,我心里不得劲,就往酒里投了毒,不是存心害张清泉。我俩平时吵架,随口就说出不过了,不中就离婚,前有两三个月时间,张清泉还让闺女张芳写了两份分居协议书,第二天早上又为此事吵起来,我一气之下说这不为事,就把自己那份撕了,张清泉留了一份。

其于2009年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供述:因为我丈夫张清泉成天打我,我不想活了,我放老鼠药在酒瓶里是想自己喝的,那天,我丈夫张清泉打过我之后,他高兴,就喝了放老鼠药的酒。

其于2009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供述:199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把预先买好的“猫王鼠药”药水挤到我丈夫张清泉喝剩的酒瓶内,当时酒瓶里还剩有酒。准备我们俩再闹矛盾时用于自杀,结果第二天上午张清泉喝了瓶里的酒中毒了。当天早上张清泉打我,我就一直躺在里屋的床上,不知道当时谁在场,当时我也预料不到他会喝那瓶酒,我知道人喝那瓶酒会致死亡的,当时我不想活了,是用于自杀的。那天早上他打了我,我很生气,一直在里屋床上躺着,当时不知道他喝那酒了,记不清后来那个孩子对我说张清泉中毒了,我平时心里不舒服时就会喝酒。

其于2009年12月25日向公安机关供述:那瓶酒是我用于自杀的,但是张清泉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喝了。

2、被害人张xx的陈述;

张清泉1998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供述:今天中午1点左右,我吃中午饭时间喝酒后中毒,我喝的是“渑池王”白酒,我喝了一口,当我喝第二口进嘴里时,感觉反胃就吐出来了,这时,我家的黄某小草狗从外边进到屋,狗把我吐在地上的东西吃了,停了一会儿,狗死了,狗没死之前,我对我父亲说喝酒不对劲。我儿子张某乙对我说“狗死了”,我感觉不对头,我叫儿子张某甲把余剩下的酒给他爷送去,我到西邻居秋梅家对她说:“我现在心里不得劲,得赶紧去医院,你去俺家看看。”秋梅和我一起去俺家,在家我爱人说:“我不把他弄死,他要把我弄死不可”,还说毒药是他放进酒里的,后来,我一直喝水,喝着水都吐出来了,随后,就跟本家侄儿张小伟来医院抢救治疗。我和我爱人平常经常为经济和管理小孩吵闹、打骂,今年农历8月份,双方都提到过离婚的事,但是写有两份分居协议书,她后来不愿意了。

其于2009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供述,我在98年12月25日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写的信中说宋某某往酒里下药想自杀,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宋某某知道我习惯每天中午喝一杯酒,所以她才会在酒里下毒。

3、证人贾x、张x、张x、张x、张x、樊xx、何xx、周xx的证言;

证人贾xx证:宋某某是我小孩姑,她现在没在我家。

证人张xx证:听我大儿子张光宇讲张金成被他妻子下毒药了,我就来向你们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我知道张金成同他妻子这两个月一直生气哩,听张金成说他妻子把粮食、钱都弄她娘家了。

证人张xx证:今天下午两点多钟,我本家爷爷张玉臣去批发部叫我和他一块到派出所报案,说我本家叔张清泉在家喝酒中毒了,让我去看一下,他当时躺在他家北里间床上,浑身发抖,我一看就赶快用三轮车把他送中和卫生院了,当时问她咋回事,他说我婶给他酒里下毒了。

证人张xx证:1点多钟,我儿子张清泉去我家对我说:“往日喝酒没事,今天中午喝点酒反胃。”我说:“两口人在一块儿,不会有别的,”他就走了,停了一会儿,我孙子小贝骑自行车去家喊我,说:“俺爸叫你哩”,我就去他家,见到东屋正当门吐了一地,狗也死了,我就喊我本家孙子张小伟,让小伟骑脚蹬三轮车把清泉送到中和卫生院抢救治疗,当时,他爱人在东屋北边里间床上躺着,秋梅在屋里头和他爱人说话。

证人张x证:那天,我从俺爷住处回家,看到东屋正当门地上吐了一大片,我父亲被送往医院抢救,听街上人说把俺家的狗药死了,听大人说,是我母亲宋某某往酒瓶里下毒,我父亲喝酒中毒了,我回家的时候,我爸让我去喊我爷一声,我就去喊我爷了,我爸说他去医院检查,感觉中午喝的酒不对头。

证人樊xx证:昨天吃过中午饭,我正在家,我东邻居张金成去我家说:小樊你来我家,我就同他去他家了,张金成在他家对我说:“小贝妈有多毒,他给我下药了,我喝了一口觉得不对劲,喝第二口我就呕吐了,张金成又说,我把剩下的酒拌了些食喂了狗,现在狗也死了”,之后,张金成就呕吐开了,边喝水边呕吐,我问宋某某,你给他下的啥药宋某某说:我不会对你说,还说我死他也不能活。后来,张金成被送到中和卫生院了,我知道他俩口不断吵架,但不知为啥事。

证人何xx证:1998年12月21日下午2点多钟,我去北街小樊家借裤子,张清泉也去小樊家了,叫小樊赶紧走吧,我不知为啥,就随后也去张清泉家,到他家看到屋正当门地上吐了一大片,问他咋回事,他说喝药了,我就赶紧跑回家给他弄一碗绿豆汤端去了,他也没喝,外边有个年轻人骑辆脚蹬三轮车,我和小樊扶张清泉到三轮车上,那年轻人骑三轮车把张清泉送医院了。

证人周xx证:我在中和卫生院工作,张清泉来中和卫生院要求治疗时,头晕、恶心、四肢麻木、瞳孔有些缩小、心率加快,能看得出是中毒了,我们加紧给病人洗胃,输液进行抢救,张清泉在我处住院两天,出院后未再来过医院。

4、书证:户籍证明、信件、睢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获嘉县中和卫生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笔录。

6、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

7、张清泉提供的1998年12月29日信件复印件。

8、张x、张x、张x、张x年6月24日,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家庭长期处于家庭暴力,母亲宋某某长期被父亲殴打、虐待、一时冲动才做了错事,希望对其可怜的妈妈从轻处理。

9、受害人张x年6月24日向法院递交的书面材料,恳请法院不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由于处于受害人张清泉家庭暴力迫害曾不堪忍受受害人张清泉的毒打而喝药自杀,其出于义愤和对生活的绝望,产生想要受害人张清泉死亡的念头,于是,把“猫王鼠药”放入张清泉喝剩有酒的酒瓶中。致使受害人喝了被告人放有鼠药的酒而中毒,后到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被告人宋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迫于受害人长期的家庭暴力迫害而产生致受害人死亡的念头,受害人自身有很大过错,当庭表示,希望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而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被告人宋某某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马秀艳

审判员崔泽海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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