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x,女,X年X月X日生,住址:x•S•A,系美国公民。
异议人x,男,X年X月X日生,住址:x•S•A,系美国公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如皋市X镇X村X组X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如皋市X镇浅水湾X号X室。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德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说:广州市天河区黄某福元中路X号x室。
申请执行人吴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佰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己,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多邦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人广州金德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如皋市佰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美公司)、吴某戊、刘某丁、刘某丙、陆某某、郝某某、陈某、刘某乙、郭某某、石某、平某某与南通多邦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等十二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外人x和x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两异议人的代理人吴某甲,申请人佰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己及被执行人多邦公司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x执行异议称,2007年多邦公司向异议人借款x美元,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即与其协商,以多邦公司的部分未抵押财产(详见清单)抵销债务人民币130万元,抵销协议签订后,财产已交付且异议人实际占有并租赁使用,如皋法院查封染厂内宿舍,传达室、围墙侵犯了异议人的财产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
申请人佰美公司对异议人的请求无异议。
被执行人多邦公司答辩称,多邦公司向异议人借款属实,双方在签订抵销协议后,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该财产应属异议人所有。
经审查,佰美公司等十二人与多邦公司劳动争议等十二案,佰美公司十二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多邦公司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0)皋执字第0021、0030、0090、0523、0585、0586、0587、0588、0589、0590、0591、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多邦公司位于如皋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内的西外接厂房、宿舍、传达室、围墙。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2007年6月7日两异议人与多邦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多邦公司向两异议人借款x美元,后两异议人汇给多邦公司x美元,到期后,多邦公司未能还款,双方即于2009年4月5日签订债务抵销协议,多邦公司愿以未抵押资产(含查封资产)抵销两异议人的债务人民币130万元,同时附两份抵债资产明细表,两份明细表上有多邦公司董事长签名和公司印章,该财产异议人委托吴某甲监管,吴某甲将该财产接受并使用。
异议人主张对被查封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有:(1)2007年6月7日异议人与多邦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异议人借给多邦公司x美元;(2)异议人与多邦公司于2009年4月5日签订的债务抵销协议及抵债明细表,说明已抵偿部分债务,抵偿财产所有权已转移;(3)美国加州公证书一份,证明两异议人授权给吴某甲的合法性;(4)2009年9月30日吴某甲与多邦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证明财产已交付、实际占有且使用。申请人佰美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执行人多邦公司同意异议人的主张。
本院认为,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不动产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异议人与多邦公司债务抵销协议签订后,两异议人委托吴某甲接受并使用该财产,应视为取得了该财产的物权。故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10)皋执字第0021、0030、0090、0523、0585、0586、0587、0588、0589、0590、0591、X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宿舍、传达室、围墙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长孙锴
执行员储祥源
执行员徐晓军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