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女,汉族,农民,1982年7月出生,住驻马店市高新区X乡。
被告孙xx,男,汉族,农民,1982年5月出生,住址同上。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结婚不到一年,由于没有感情基础,经常生气,且已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曾于2009年4月起诉离婚,被判驳回。现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草率结婚与事实不符。我们是按农村风俗办的。且原告有骗婚的动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
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摩托车一辆。被告婚前给原告彩礼钱x元整。
再查明,原告曾于2009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5月28日以(2009)驿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顾x的离婚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沟通,婚后又不能相互理解和包容,在婚后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就起诉离婚,说明双方相互间有矛盾,虽然本院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曾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是半年多来,原、被告二人仍不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虽然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部分财产,但对被告给予原告的彩礼钱,原告应适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顾x与被告孙xx离婚。
二、原告顾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孙xx返还彩礼款2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明跃
二O一O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