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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等诉王某乙股东代表权诉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苏某某,女,1944年10月出生。

八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泉,系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1972年7月出生。

原告曹某某等八原告诉被告王某乙股东代表权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曹某某、王某甲、闪某某、梁某某、苏某某、孔某某、于某某、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同为淮阳县玉龙棉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为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近二年来,被告以身体状况欠佳为由,长期不进公司行使董事长职责,同时在离开公司回家休养时,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带走公司房产证、土地证等,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公司土地征和房产证。

被告辩称:三年前,王某乙因身体原因,去外地治病,在这三年间,在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曹某某说他被股东推选为总经理,并至今在主持工作,在曹某某主持工作的这几年里,公司连年亏损,并发生了一系列令人不敢想象的、不能理解的行为,例变卖公司设备,出租公司厂房,变卖公司库存等,都不召开股东大会,不通知董事长,但更为可气的是,当有重大事件找到曹某某本人时他说他不是董事长,不是法人负不了这个责任,今天曹某某等起诉王某乙要求返还公司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其用意何在,况且原告认为两证应在公司保管,可是在公司保管也要有具体人保管,这么重要的证件,连公司法人、董事长、控股股东都无权保管,那么该由谁保管,我认为应交给股东大会来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为河南省淮阳县玉龙棉织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为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三年前,被告王某乙因身体欠佳为由离开公司在家休养,被告在离开公司时带走了公司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在离开公司时私自带走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此事应交给股东大会处理,此辩称理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为此本院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于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淮阳县玉龙棉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给原告曹某某等八原告。

本案诉讼费300元,裁定费200元,共计500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先由原告予交,待执行时一并返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应启

审判员李庆申

审判员于某义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淑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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