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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4月,我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朱某怡,但被告刘某某在女儿还未满月时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女儿朱某怡现已三岁,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朱某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未到庭应诉,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怡。婚生女朱某怡出生后不久还未满月,被告刘某某便抛下女儿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平顶山市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我村X村民朱某某之妻刘某某于2007年5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没有音信。留下一女孩当时还没满月。特此证明”。现原告朱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法在共同生活下去为由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平顶山市湛河区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及原告陈述为证已经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如今被告刘某某长期在外不归、不尽家庭责任,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鉴于目前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婚生女朱某怡应由原告朱某某抚养,同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刘某某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50元。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朱某怡随原告朱某某生活,被告刘某某自2010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婚生女朱某怡年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原、被告各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晓旭

审判员马晓枫

审判员高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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