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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甲与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南,益阳市衡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现住(略)。

原告蔡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蔡某乙(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忠适应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槿⑴毯s。2010年7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有嫁妆:冰箱1个、21英寸长虹彩电1台、格力洗衣机1台、音某、DVD1套、美的电饭锅、电磁炉1个,液化气灶1个、X组合家具1套、电视柜台1个、皮沙发1套、席梦思床1张、高低床1张、豪爵摩托车1辆、床上用品12铺12盖、窗帘3个价值1200元,其他生活用品价值1000多元。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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