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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调解,原告罗某于2010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喻虹钧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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