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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甲诉被告冉某乙林地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冉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冉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x。

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某甲诉被告冉某乙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喻虹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冉某乙在原告冉某甲的承包林地里开荒,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并恢复林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冉某乙退回在属于原告冉某甲承包林地(地名“杨四爷”)内的开荒地,定于2011年1月31日退回给原告冉某甲管理耕种。

二、原告放弃对恢复林木的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冉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一方未按照本调解书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喻虹钧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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