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涛,商洛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健康权纠纷。
查明:2007年8月26日被告承包了商州区X镇X村锑矿开采工程,期间雇佣原告徐某某操作空压机。2008年3月26日原告检修机械时,右手被正在运转的柴油机风叶致伤,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为创伤性指截断(右环、小指)。2008年5月18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元。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x元。限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付清。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拴民
代理审判员李刚龙
人民陪审员周杏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