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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与李某某返还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陕西正北(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乙,男,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府谷县X镇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凤华,陕西华庸(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李某某返还财物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以所诉纠纷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吕某甲自愿负担。

审判长赵海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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