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女,生于1984年1月18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前夫病故后,经卢锁良介绍原被告相识订婚,结婚前被告共给原告礼金x元。2008年腊月2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发生过吵架,致关系不睦,自2009年12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牛某前婚所生男孩刘子洋由牛某抚养,抚养费自负。
二、牛某的嫁妆音箱1对、电磁炉1台、被子4床、床单4条、被罩4条、太空被1条、毛毯1条、门帘1个、旧彩电1台自愿留归曹某某所有。
三、牛某返还曹某某礼金x元,限调解之日起5日内付清。
四、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经手所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牛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
审判员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陈天良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寇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