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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甲因与被告周某某发生抚养费纠纷,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某负担胡某甲从2010年8月起至年满十八周某止的生活费每个月350元;具体履行方式:以胡某甲的母亲胡某乙的名义在银行开具存款帐号,周某某于每个月的20日前向胡某乙的银行存款帐号中存入350元;

二、胡某甲年满十八周某之前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均凭正式票据,由周某某负担70%,胡某乙负担30%;具体履行方式:如果胡某甲发生了教育费及医疗费,胡某乙须保留正式票据。每三个月将正式票据的原件邮寄给周某某,周某某则将自己应担的费用随下个月的生活费一并支付;

三、胡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胡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8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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