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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深圳市驰创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彬,长沙县法理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喻方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原告舒某某与被告廖某某于201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夫妻生活,未共同生育子女。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舒某某与廖某某自愿离婚;

二、舒某某一次性补偿廖某某x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舒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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