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牟某某已向陈某偿还8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牟某某在2010年7月底前向陈某偿还2000元,余款x元在2010年8月底前还清;
二、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姗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