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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牟某某已向陈某偿还8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牟某某在2010年7月底前向陈某偿还2000元,余款x元在2010年8月底前还清;

二、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姗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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