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王某甲女儿,住(略)。
被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洪湖县X镇X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果平,湖南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某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范某某离婚;
二、王某甲自愿给付范某某经济帮助费x元,此后不再对范某某承担任何责任;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