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喻方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罗某某与胡某于2006年8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2月22日共同生育女孩,取名罗某文,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要求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罗某某与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孩罗某文(X年X月X日出生)由罗某某抚养,胡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孩如发生重大疾病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分摊;
三、胡某每半月探视小孩一次,并带小孩到胡某处度周末;
四、罗某某自愿给付胡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
五、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