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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喻方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罗某某与胡某于2006年8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2月22日共同生育女孩,取名罗某文,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要求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罗某某与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孩罗某文(X年X月X日出生)由罗某某抚养,胡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孩如发生重大疾病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分摊;

三、胡某每半月探视小孩一次,并带小孩到胡某处度周末;

四、罗某某自愿给付胡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

五、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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