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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金与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女,1975年1月3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岳,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进,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亦兵,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迎建,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金与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人民医院于2010年6月17日一次性补偿谭某某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0元,由谭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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