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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静芬,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罗某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对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8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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