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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与被告汤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炼彬,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道一保健连锁有限公司天之道连锁店店长,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男,长沙道一保健连锁有限公司天之道连锁店店长,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与被告汤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汤某、朱某某欠熊某借款x元,应予归还;

二、汤某、朱某某承诺上列第一条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1670元,熊某自愿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再其他无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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