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炼彬,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道一保健连锁有限公司天之道连锁店店长,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男,长沙道一保健连锁有限公司天之道连锁店店长,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与被告汤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汤某、朱某某欠熊某借款x元,应予归还;
二、汤某、朱某某承诺上列第一条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1670元,熊某自愿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再其他无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