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财经中专学校老师,住(略)。
被告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和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与陶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刘某欣由刘某某直接抚养,陶某某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刘某欣满18岁时止;
三、在刘某欣愿意的情况下,陶某某随时有探视刘某欣的权利;
四、长沙市开福区稻谷仓X号X栋X号房屋(建筑面积46.87平方米)一套及房屋内的所有财产归陶某某所有,该房屋的过户费由陶某某承担;
五、长沙市X路佳天雅苑A栋X号房屋归刘某某所有,有关该房屋的所有债务由刘某某偿还,该房屋内的财产,除陶某某的个人生活用品和一套梦洁牌床上用品归陶某某所有外,其余财产归刘某某所有;
六、刘某某自愿补偿陶某某4000元用于购置电脑;
七、双方欠肖某宇、喻长虹的10万元债务,由刘某某偿还,双方欠肖某的x元债务,由陶某某偿还;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刘某某自愿负担;
九、其他事项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