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芳,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4年开始同居生活,同月8月生一男孩取名姚某。1996年8月依法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六年来原告始终打听不到被告下落,无奈诉之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姚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2、城关镇X村委证明一份;3、离婚计划生育证明一份;4、户籍证明3份。
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诉辩、举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4年开始共同生活,于同年8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1996年8月2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家庭纠纷,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姚某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姚某由原告自行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被告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求离婚并要求自行抚养孩子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姚某由原告姚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红伟
代审判员张建光
代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