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贪污的赃款人民币x元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挪用的公款人民币x元依法追缴后发还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郑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