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0年5月11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10月份至2010年正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人责任山上的栎树砍伐,立方材积达18.04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靳XX、王XX、洪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0年

9月10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某云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艳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